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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免责?最高法院明确判决抵押人需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51

2002年12月9日,绿宝公司向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借款800万元。同日,为保障该笔债权,中行省分行与三环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三环公司在担保范围、抵押期间、合同生效条款及抵押财产清单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同时,中行省分行与青海民族用品厂也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厂法定代表人张流河在空白的抵押合同和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抵押清单中明确列明抵押物为青海民族用品厂拥有的位于西宁市柴达木路94号、面积为2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的房产,面积为8497.35平方米。上述不动产抵押均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中行省分行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向绿宝公司提供800万元贷款。然而,贷款到期后,绿宝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青海民族用品厂和三环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随后,青海民族用品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抵押登记,但该请求被终审法院驳回。

2005年3月17日,中行省分行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绿宝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请求青海民族用品厂和三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中行省分行的诉讼请求。青海民族用品厂和三环公司不服,分别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上诉中,两公司共同主张,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借贷双方利用其分别出具的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及抵押物清单进行的,不能认为是无限授权。他们认为,在最终确定抵押内容时仍需与抵押人进行具体协商,否则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尽管这一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指出,即使存在“空白合同”的说法,抵押人对于其出具的合同和抵押物清单用于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应当是清楚的,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的意图也十分明确。抵押人并未声明在签署空白合同时仍需进一步协商,否则提前盖章的行为将失去意义。

此外,最高法院强调,抵押担保具有特殊性,抵押物是特定的,因此抵押所担保的金额具有明确的范围,不会无限制扩大。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两抵押人提供的担保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海民族用品厂和三环公司因此败诉。如您有更多关于合同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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