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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2

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期间,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之间发生了四笔融资业务,总金额达7000万元。其中,第四笔业务为2005年10月25日,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随后中信银行对三张票号分别为01053169、01053170、01053171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总金额为3000万元。根据该协议,最终形成了本金为2100万元的逾期贷款。然而,该承兑协议因缺乏真实交易关系,违反双方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中信银行与风神公司于2005年5月签订了银保字第HD0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风神公司为宝硕公司在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6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度为7000万元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宝硕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风神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中信银行遂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硕公司与风神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中信银行的诉求,判决宝硕公司和风神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风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主要在于探讨最高额保证的独立性问题。最高法院指出,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最高额保证合同仍具有独立性,担保人不能因此免除责任。具体而言,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况下,即便某一笔产生担保债权的主合同无效,该无效主合同所对应的债务额仍应作为计算最高额保证担保责任的基数。因此,风神公司即便能够证明其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综上,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明确了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您有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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