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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89

案情简介: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4年2月,某宾馆与某咖啡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咖啡公司承租某宾馆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年租金为735,840元,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月支付一次,某咖啡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下期租金。同时,水、电、煤费用按实际使用量结算,当月费用需在下月10日前支付。合同还明确,若某咖啡公司逾期未支付房租或能源费用,或中途擅自退租,每逾期一天需按一个月租金的3%向某宾馆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某宾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咖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其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2014年11月,某宾馆与某咖啡公司、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某咖啡公司将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某餐饮公司。某咖啡公司承诺,若某餐饮公司未能履行租赁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自2016年2月起,某餐饮公司未再支付房屋租金,经某宾馆多次催促仍未履行,且目前某宾馆已无法与某咖啡公司及某餐饮公司取得正常联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某咖啡公司应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三方协议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若某咖啡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某宾馆有权解除合同。而本案中,某咖啡公司已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餐饮公司,因此某餐饮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某宾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某餐饮公司返还房屋、支付租金、房屋使用费、能源费及滞纳金等费用。

鉴于租赁保证金未在本案中作为诉请提出,且某咖啡公司未参与诉讼、未进行答辩,法院决定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某宾馆要求某咖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某咖啡公司已作出明确担保承诺,且该请求未超出其担保范围,且在担保期限内,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某宾馆与某咖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宾馆、某咖啡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书》也经过某宾馆的同意,因此某咖啡公司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某餐饮公司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现某餐饮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某宾馆有权依法向其主张租金及滞纳金等权利。以上案例说明,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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