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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能否撤销?法院判决详解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84

案情简介: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9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共同共有的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其子高某所有。然而,2013年1月,于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的贷款尚未还清,产权也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因此尚未完成赠与,现不同意将自己应得部分赠与高某,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并依法分割该房产。高某某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基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整体协议,且自己在离婚后仍需承担4.5万元的共同债务,因此于某某的反悔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损害,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建立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基础之上的,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若允许一方单方面撤销赠与,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助长一方在离婚后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房产尚未完成权属变更,于某某亦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律师说法:关于“建立在解除婚姻关系基础上的赠与,离婚后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然而,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内容相互关联,构成一个整体解决方案。若允许一方事后反悔,将破坏协议的完整性,损害另一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若一方希望撤销赠与,仍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无权单方面撤销。综上,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行为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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