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测速仪执法证据是否合法?湖南市民起诉交警案引热议
根据21CN新闻的报道,湖南益阳一名市民因不服驾驶超速被罚款和扣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提交证据和进一步调查过程中,他意外发现,执法部门所使用的测速仪竟是“山寨”产品。经警方发函至当地厂家核实,该厂家表示从未生产或销售过这款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任何业务往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法院认定事实和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无论何种形式的证据,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分析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只有经过法庭审查确认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的过程。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不得将非法证据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
非法证据的17种情形包括: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且需缺席判决时提供的证据;证人基于个人判断或推测作出的陈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制件;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依据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或补充的证据,或原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提交的证据;鉴定人无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或不明确的证据;以及其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
本案中,该市民指出,使用“山寨”测速仪所采集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电子监控记录,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证明其存在超速行为。目前,徐先生的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结果仍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