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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哪些情况需赔偿培训费用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344

小军毕业后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出资5000元为其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与小军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若违反服务期,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一个月后,小军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其违反了服务期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那么,小军是否需要支付这5000元呢?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的,若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约,用人单位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而若劳动者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需按照服务期协议支付违约金。

因此,若小军与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服务期协议,且其辞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需注意的是,违约金与培训费用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培训费用则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支出。即使金额相同,也不能混淆两者的法律含义。

综上,如果小军与公司确实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并且其辞职不属于法定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那么他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若公司未与他签订服务期协议,则小军无需支付该笔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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