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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能否在要约到达前撤回购房意向?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36

案件简介:被告王某在张某某签字之前,已明确向原告表示终止协议并要求取回意向金。然而,原告仍继续将意向金交付给张某某,并要求其签字。2013年5月5日,原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丙方)与被告王某(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佣金确认书》,约定由原告作为居间方,协助被告王某购买房主张某某(甲方)所有的房屋。被告王某于当天支付意向金10000元,并根据《佣金确认书》的约定,应在201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佣金66000元。2013年5月6日,被告王某及其妻子前往原告处,要求终止居间交易并取回意向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随即拨打110报警。2013年5月7日,原告在明知被告已明确表示终止协议的情况下,仍将意向金交付给张某某,且张某某在《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的甲方栏签署了姓名。(案例索引:(2013)建南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交付意向金后,于次日明确表示终止协议并要求取回意向金,该行为构成要约的撤回。因此,《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尚未成立。在张某某未签署合同之前,合同仅处于要约阶段,被告的终止行为已有效撤回其购房要约。原告在被告撤回要约后,仍继续促成交易,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愿,故法院认定该合同未成立。

律师说法: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是否可以在其要约到达出卖人之前撤回要约?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买受人是否构成要约的撤回。根据法律规定,要约在生效前,要约人有权撤回,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出撤回通知;二是该通知应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支付意向金后,次日即明确表示终止交易并要求取回意向金,表明其已作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然而,原告并非合同的直接相对人,真正的合同相对人应为张某某。同时,原告并未在被告交付意向金后立即将其转交张某某并要求其签字,因此被告的购房要约尚未到达张某某。在此情况下,被告的终止行为构成要约的撤回,其购房意向已不复存在。张某某后续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新的要约,而原合同因缺乏法律基础,尚未成立。

以上是关于买受人在要约到达出卖人之前是否可以撤回的相关法律分析。如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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