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调解协议能否撤销?赔偿过低显失公平案例解析
案件简介:原告肖某某受雇于被告胡某,在2013年1月10日于某工地安装监控设备时,因一同工作的工人移动脚手架导致其摔伤。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并出院。在住院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7000元作为赔偿,原告承诺该协议为一次性处理,今后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2013年5月23日,原告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5月28日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案例索引:(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虽然该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原告的处分权,但由于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准确认知,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其实际应得的赔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协议符合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故法院判决撤销该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三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四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在尚未明确伤情、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其对自身损失的预判存在明显偏差,属于重大误解。同时,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之间差距较大,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具备法定撤销理由,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因人身损害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不可撤销。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保持理性,充分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判断失误而签署不利条款。如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