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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身损害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被撤销?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01) 浏览 143

案件简介:原告受雇于被告,因工作期间致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处理该赔偿问题。

2013年1月10日,被告胡某雇佣原告肖某某等人在某工地安装监控机时,原告因一起施工的工人移动脚手架而摔下致伤。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后出院。住院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7000元后,乙方与甲方再无任何纠纷。乙方承诺此为一次性处理,此后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权利。2013年5月23日,原告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13年5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构成九级伤残。

(案例索引:(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结果:协议约定赔偿数额过低,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情形,准予撤销该协议。

上述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但因原告对自身病情理解不当存在重大误解,导致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显失公平。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准予撤销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有哪些条件?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能被撤销以及撤销时效的问题。自愿、平等、诚实信用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但为了避免权利义务失衡、保障交易公平,我国《合同法》规定,有四种情形会导致合同可变更、撤销,其中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在本案中,双方订立协议时,原告因伤势较重尚在医院治疗,且其伤情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伤残,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导致原告对其损失难以做出准确预判,客观上,实际赔偿数额亦与应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其均因原告重大误解所致。其次,原告是在其治疗尚未终结、伤情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且事后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了九级伤残,该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条件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的情况,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如维持该协议会造成明显不公,故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综上该协议具有法定撤销理由,应予撤销。

以上就是因人身损害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被撤销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因雇佣工作导致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不应急于对损害行为进行解决,而应当保持理性,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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