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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丈夫失踪 妻子起诉索要婚内借款获法院支持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69

案情简介:原告喻某与被告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4日,沈某向喻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喻某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218000元),三月底之前归还。”此后,喻某与沈某失去联系。2013年4月,喻某曾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还款,但该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驳回。同年7月9日,喻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喻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8000元,并支付信用卡借款的利息及逾期滞纳金共计100000元,合计318000元;3、判令被告因假借婚姻骗取财物和感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喻某人民币2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已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沈某长期失联,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218000元,被告于2012年2月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2年3月底归还,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据欠条约定处理,因此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但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及逾期滞纳金,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假借婚姻骗财骗色,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应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若婚内借款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借款用途为一方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那么在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三)婚内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婚内借款来源于贷款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则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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