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婚内欠条是否有效 共同财产借给一方是否要还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婚内欠条是否有效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1于2010年9月相识并恋爱,2013年1月3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某2。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缺少沟通与交流,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5年9月,原告陈某外出务工后与被告张某1分居至今。故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借我父亲的款项5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缺乏应有的交流与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应当认定原、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1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1偿还所借其父亲的款项,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共同财产借给一方是否要还
对于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生产经营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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