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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无名氏致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98

案情简介:避让无名氏致同乘人被甩出车外

2015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湖北运送货物前往连云港。刘某当时在车辆的卧铺位置休息。行驶至323省道与某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时,刘某某发现前方约10米处有一个人躺在路面上。为避让该无名氏,他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盘,但由于车辆重量较大且转向过急,导致车辆失控翻倒,撞上路右侧的护栏。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地上约5至6分钟才起身,随后拦下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他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

待施救车辆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货物和车厢压住,已不幸身亡。尸检报告显示,刘某系因外力撞击导致死亡。交巡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辆车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判断刘某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以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若在车内,则为车上人员;若在车外,则为第三者。

事故发生时,刘某已被甩出车外,因此应认定为“第三者”。法院据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中所指的“本车人员”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特定的时空条件进行界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的“第三者”,这一认定符合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有助于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且具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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