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兼职搬运摔伤,兼职中雇佣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司机兼职搬运摔伤
洪某兰购买了一辆货车,聘请付某华做司机并负责管理。因汽车经常跑长途运输,付某华找到彭某辉一起工作,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洪某兰将联系到的运输业务交给付某华和彭某辉。2010年10月24日,彭某辉和付某华将一车硅石运往福建,因没有安排专门的搬运工,彭某辉在帮助搬运硅石时,不慎从两车之间摔到地上,造成七级伤残。,彭某辉和洪某兰就为谁是雇主,彭某辉所受损失由谁赔偿的问题协商未果,彭某辉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车主按责赔偿12万元
2012年12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洪某兰是雇主,并赔偿彭某辉损失的80%即119323.15元。
律师说法:兼职中雇佣关系如何认定
该案中洪某兰作为车主,将联系到的业务交给付某华和彭某辉,彭某辉事实上是为洪某兰提供劳务,也是在洪某兰处结算运费,因此洪某兰是彭某辉的雇主,应当对彭某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受《民法》有关雇佣关系的保护。在法律法规中但凡涉及雇主与雇工,就可以推定两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日常兼职的行为中,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口头约定即可视为雇佣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或进行约定,但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要件,仍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彭辉的兼职行为适用雇佣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雇佣关系予以保护。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洪某兰承担责任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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