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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老师与16岁女生成不伦恋,自残事件引争议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204

据台湾媒体报道,一名已婚男教师与一名16岁女学生陷入不伦恋情,最终因感情纠葛引发悲剧。该男教师杨某,32岁,为台湾中部某私立高中导师,已婚一年多,却与一名女学生保持了一年的不正当关系。5月6日下午,杨某开车带该女生试图谈分手,以结束这段关系。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他拿出水果刀意图自残,女生却在混乱中夺刀自刺左胸,导致重伤送医。杨某随后将女生送往医院急救,女生左胸有约两公分深的刀伤并伴有气胸,所幸生命体征稳定。

校方表示,杨某对此事深感懊悔,对妻子及学校感到愧疚,一度在医院墙角抱头不语。5月7日,他向校方提出辞职申请,已被批准。杨某承认与女学生存在感情纠纷,但否认两人发生过性关系。

相关法律链接:学校对学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条款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但无直接侵权人;二是伤害是由学校内其他未成年人或教职工等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

关于“学习、生活期间”的界定,该条款涵盖了学生在校的所有时间,包括上课、课间、午休,以及寒暑假等,只要是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均需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此外,学校在组织各类校外活动(如春游、夏令营等)期间,同样负有管理责任。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是由校内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已尽到监护义务,可适当减轻责任。但需注意,监护人的责任无法完全免除,学校若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需关注责任总量问题。即,无论由谁造成损害,其赔偿责任总和应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监护人与学校在责任上的划分,应以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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