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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奖发放争议:离职后能否追讨?法院判决详解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74

2003年8月,齐江被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聘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合同期为三年。2006年底,齐江在合同期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决定离职。同年12月13日,公司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2月23日。公司于2007年1月9日支付了齐江2006年12月的工资。

2007年2月6日,齐江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其在职期间的奖金发放情况。该负责人于2月7日回邮,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并指出齐江已离职。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五款的规定,员工当年的年终奖分四年发放,若员工离职,则未发放部分不再补发。齐江在公司工作期间,2003年至2005年度的奖金累计留存于公司达8000余元,2006年度的奖金未领取,金额为6000余元。

齐江在被拒付奖金后,于2007年4月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以齐江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齐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1.4万余元奖金。

法院审理认为,齐江与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虽办理了工作交接,但并未进行工资结算,公司直至2007年1月9日才支付齐江2006年12月的工资。同时,公司对齐江的奖金问题作出明确拒绝的回复是在2007年2月7日,因此仲裁时效应从该日期起算。齐江于2007年4月4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时效。

此外,法院指出,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离职前奖金”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基本原则。年终奖是对员工当年工作表现的考核与奖励,属于考核年度工资的一部分。员工在考核年度内的工作表现不应因之后离职而受到影响,公司以此为由扣发奖金缺乏法律依据。

公司此类做法不仅限制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也导致在职与离职员工在同等劳动情况下获得的报酬不一致,违背了劳动法关于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的规定。因此,法院不采纳公司拒绝支付奖金的理由。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齐江2003年至2005年度的员工贡献奖8256元,以及2006年度的员工贡献奖5940元,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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