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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少发工资怎么办?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86

某集团公司于1996年12月27日与王某签订了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实际在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1999年1月至2月,王某领取的工资为3000多元,但从1999年3月起,再未收到工资。1999年4月,王某以北京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分公司支付工资等。法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王某与某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北京分公司并非用人单位,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随后以某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诉。王某在申诉中主张,其与某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也未办理终止手续,其仍继续为公司工作。公司先是未支付全额工资,后又少发工资,1999年6月,公司将其办公设备和资料搬离办公室,强行停止其工作。因此,王某要求某集团公司补发自1998年12月起至今的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为他补办自1997年1月起的社会保险手续。

某集团公司则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即应终止,双方未续签合同,不存在继续聘用关系。公司还主张,1999年1月至2月支付给王某的款项并非工资,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也未提交劳动合同终止的证明材料。

经调查核实,王某确实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在集团公司任职外,还兼任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并受公司指派在分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王某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王某继续工作。直至1999年2月,北京分公司口头通知王某解聘,王某不同意,遂继续工作。1999年6月25日,王某的办公设备和资料被公司搬离,其工作被正式停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主张自1998年4月起其月工资为5500元,并提供了部分工资条作为证据。某集团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王某的工资单或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采信王某提供的工资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集团公司未与王某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王某继续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仍属于某集团公司的职工,公司应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并支付其在法定申诉期限内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某集团公司为王某补办自1997年1月至判决之日的社会保险手续,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各自负担;公司应支付王某1999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自1999年7月起,公司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并支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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