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被无辜辞退怎么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认定与维权案例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216

夏先生在被无辜辞退后,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入职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高层协商工作待遇,最终双方确认其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国后,公司上海总代表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入职时间、6个月的试用期以及年薪待遇,但并未明确写明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通知夏先生,称其签订的是6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不再需要其继续工作。

夏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然而,由于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足,他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期间工资的请求。仲裁未支持其诉求后,夏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追加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期间工资的请求。2005年10月,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夏先生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但认为其追加的工资诉请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未予支持。法院同时指出,夏先生因判决而产生的权利仍可通过法律程序继续主张。

劳资双方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次日,公司向夏先生发出复岗通知。夏先生在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但公司以法院判决未明确该项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并表示暂时无法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对此,夏先生指出,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安排工作已构成违法,遂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后,他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解除时间的合同,虽然名称中带有“无固定”,但它并非意味着“终身制”。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劳资双方均可依法解除或终止该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这类合同通常会在条款中注明“无固定期限”。本案中,公司以合同未注明“无固定期限”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从双方约定的年薪来看,公司并非仅以短期试用为目的,应推定其与夏先生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关系应予以恢复。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