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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借调合同的法律后果及社保费用缴纳问题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23

原告马某原为山西省某县工艺厂的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与原告原工作单位协商,将其借调至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结束。在借调期间,原告的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被告则根据原告原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和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单位与被告未再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在此期间,被告除按档案工资支付外,还按照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原告曾多次与被告领导口头协商调入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其进行任何安置。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属部门改制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为法人单位,但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负责)。原告随之转入该公司工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

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签订的借调合同已到期,且无法将其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1月10日向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原告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关于社保费用的缴纳问题,原告主张如下:

1.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以借调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成立,因此应恢复劳动关系。

2. **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的社保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 **阶段一(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此期间借调合同已结束,原告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与被告仅为劳务关系,因此被告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 **阶段二(1997年10月至2000年1月10日)**:原告原单位破产,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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