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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卖房名义申请贷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82

案件详情:周某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因自身信用问题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向银行申请贷款,遂于2006年3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位于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成交价格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随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周某应在一年内偿还张某5万元借款。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并由周某使用该资金,同时周某负责每月偿还按揭。协议中还约定,若周某逾期未还,该房屋由张某处理,贷款还清后,张某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3月,周某偿还了5万元借款,随即要求张某归还房屋,但张某拒绝,认为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周某只能主张20万元的房款。因此,双方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以买卖名义掩盖借贷行为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为规避金融监管、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目的而设立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该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应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评析:此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张某的名义获取银行贷款,而非真实转让房屋所有权。这种行为不仅规避了国家对贷款的正常监管,还可能构成对银行金融秩序的破坏,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因此,该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房屋应恢复至原权利人周某名下。

律师提醒:以假卖房方式骗取贷款,可能面临民事与刑事责任
以“假卖房”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不仅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仅风险巨大,还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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