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建筑公司发函邀约水泥采购,合同是否成立?法邦网律师详解要约与承诺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205

案例详情: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水泥短缺问题,遂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分别发函。函件内容为:“如贵厂有a种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在接到函件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承担。”A水泥厂率先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而B水泥厂随后也发货100吨,却遭到建筑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认为该函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未成立。那么,合同是否生效,应如何判断?法邦网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法院判决:该合同属于生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法院认为,B水泥厂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了承诺,且不存在承诺无效的情形,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有效承诺的要求。因此,该要约对建筑公司具有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要约在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建筑公司发出的函件内容具体明确,且表达了在受要约人承诺后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愿,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因此,该函件构成有效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B水泥厂按照函件要求作出承诺,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建筑公司拒绝接受B水泥厂的货物,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及时作出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
在接到要约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以确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若承诺超出有效期限,则视为无效承诺,合同无法成立。因此,各方在商业往来中应严格遵守承诺期限,避免因逾期承诺而引发合同纠纷。

如您有更多关于合同效力的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