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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固定期限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续签?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41

案例介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引发争议
2006年8月1日,徐某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电焊工。200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1日,公司与徐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7月21日,公司通过快递向徐某某寄送通知,告知其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并要求其在合同期满后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徐某某未签收该通知。同年8月1日,公司向其寄送了退工单及劳动手册。8月5日,公司通过银行向徐某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1年8月11日,徐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自201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9月1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徐某某的请求。徐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病无法安排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等法定解除情形,且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本案中,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并通过快递通知徐某某办理离职手续,表明其并无续签意愿。此外,公司已依法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徐某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律师指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条件:
(一)劳动者需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本案中,徐某某虽满足前三个条件,但其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公司并未表示同意,且明确表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如您有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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