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伪造学历入职引争议 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18

案例详情:
杨女士在北京某生活用品公司担任培训部副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当日,杨女士即开始入职工作。然而,2009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杨女士的请假单,之后她再未到岗,构成旷工。随后,公司发现杨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与该大学核实,该毕业证系伪造。因此,公司认为杨女士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不支付其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本案中,杨女士在明知其毕业证书为伪造的情况下,仍向公司出示该证书,导致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并与其签订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杨女士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杨女士伪造学历证书的行为构成欺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公司受骗的情况下形成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能体现,因此该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是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律师提醒: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切勿因一时之利而采取欺诈行为。如您有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