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承租人不付租金能否将夫妻共同起诉?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96

案情简介:
马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多年的设备租赁合作关系。自2013年上半年起,张某多次从马某处租赁钢管、扣件、顶托、套筒等建筑设备,每次租赁均由张某在马某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8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张某尚欠租金58150元,并由张某当场出具欠条,明确写明“欠到马某钢顶托及套筒现金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于2015年8月底结清”。然而,张某在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欠款,马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将张某及吴某夫妇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与张某之间的设备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张某拖欠租金581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某有权要求其偿付。关于违约金部分,马某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0467元。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6%)上浮40%的标准(即8.4%)计算,起算时间应为约定还款日的次日。

至于吴某的责任,法院指出,吴某并非设备租赁合同的签订方,亦未参与租赁行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涉及第三方。因此,马某要求吴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马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张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起诉的问题,需注意合同相对性原则。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为马某与张某,吴某作为张某的配偶,若未参与合同签订或租赁行为,其在法律上不承担该债务的还款义务。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如配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除非能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马某仅能向张某主张租金及违约金,而吴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