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一方有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能要多少?
案情简介: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甲,现由被告抚养。两人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原告与家人发现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且发生捉奸在床事件。此后,因被告父亲去世,原告陪同被告母亲处理后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同时主张婚生子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与第三者通奸的行为,被告对此予以承认,原告亦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然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的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驳回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经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应建立起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理应珍惜婚姻关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与第三者通奸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导致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不仅包括物质赔偿,也涵盖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应首先考虑非金钱方式的救济,如公开道歉、行为矫正等。只有在非金钱方式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抚慰或对侵权人进行适当制裁时,才可考虑金钱赔偿。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虽然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该请求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且赔偿数额需由法院酌情决定。以上是关于“离婚案一方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能要多少”的相关法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