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7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铭雅苑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其中银行按揭利息为15,388.80元。2003年5月22日,原告罗某(女)与被告朱某登记结婚。在婚前,朱某已支付按揭贷款共计108,929.80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308,651元。2005年5月24日,罗某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经法院查明,诉讼期间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法院判决: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朱某在婚前与开发商签订,因此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朱某继续履行。然而,由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按揭贷款,朱某需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法院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确认其在2005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104.3万元。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朱某在婚前支付的按揭贷款108,929.80元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308,651元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按照婚前出资与婚后共同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婚前出资部分对应的增值额为163,140.6元,归朱某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额为462,247.4元,由双方平分。
律师说法:
当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成为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购房合同系婚前一方与开发商签订,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该方继续履行。但因婚后共同还贷,该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财产补偿。
具体而言,婚前按揭购房方所支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根据婚前出资与婚后共同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婚前出资部分对应的增值归其个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则由夫妻双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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