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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出事故,买卖双方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17

案情简介: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引发事故
2014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主要责任。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段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转让的报废车辆,而该车辆是胡某从他人手中非法收购的。

法院审理:买卖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胡某未取得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并未经拆解处理即转卖给段某,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段某与胡某对王某的医疗费用损失67987.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买卖双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售给具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相关证件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转让报废车辆导致交通事故,买卖双方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司法实践中因类似问题引发的纠纷,如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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