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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障致事故,道路管理者是否需担责?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67

案情简介:未及时清障引发事故
2012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时,摩托车与路面堆放的石子堆发生碰撞,导致樊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鉴定,樊某多处伤情构成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能查明该石子堆的所有人或具体行为人。该路段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某县城市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道路管理者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东政发(2008)147号文,某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事发路段的道路管理、养护及保洁工作。无论该石子堆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因其他原因形成,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单位,其有义务及时发现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清理、防护及警示等义务,存在管理疏忽,故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道路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若因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道路管理者未能履行清理、防护、警示等职责,导致损害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事故地点属于城管局的管理养护范围,其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未及时清障引发事故时,道路管理者可能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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