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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无名氏致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30

案情简介:避让无名氏导致同乘人被甩出车外

2015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送货物,从湖北前往连云港。刘某当时在车辆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辆行驶至323省道与某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时,刘某某发现前方约10米处有一个人躺在路面上。为避让该无名氏,他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盘。由于车辆重量较大,转向过急导致车辆失控翻倒,最终撞上路右侧的护栏。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地上约5至6分钟才起身,随后拦下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在施救车辆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货物和车厢压住,已不幸身亡。尸检报告显示,刘某系因外力撞击导致死亡。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辆车撞击致死,且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判断刘某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以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若在车上则为车上人员,若在车下则为第三者。事故发生时,刘某已从车内被甩出,处于车外,因此应被认定为“第三者”。基于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中所指的“本车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进行界定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从车内被甩出,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这一认定符合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有助于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且有依据的。

以上案例介绍了在避让无名氏过程中,因车辆翻倒导致同乘人被甩出车外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希望该案例对您有所启发。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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