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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未落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23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3日14时许,相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导致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在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用33240.3元,未构成伤残,但产生了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另查明,相某为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完成落户(已逾两年一个月),期间无正式工作。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相某虽已办理户口回迁手续,但尚未实际落户,且在事故发生前无稳定、连续的居住地,因此其原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仍应视为其住所地。法院据此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赔偿项目进行计算。

律师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城乡之间及不同地区之间在生活水平、收入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赔偿标准往往因受害人是否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进而影响最终的赔偿金额。因此,准确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对于确定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的情况。若受害人在此期间无经常居住地,则应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作为住所地。
以上案例说明了大学毕业生在户口回迁尚未落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其住所地及相应赔偿标准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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