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误工能否索赔误工费?法院判决明确解析
案情简介:李某夫妻二人在北京以开网约车为生。2016年8月,李某将车辆停放在石景山路八角桥附近时,被苏某驾驶的小客车撞损。此次事故导致李某产生维修费用三万余元,该费用已由苏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予以赔付。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辆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及误工损失。因此,李某夫妻与车牌所有人周某将苏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石景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李某表示,事故发生前,他一直从事网约车运营,每月收入约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因车辆受损,两个月内无法运营,造成收入损失,误工费理应得到赔偿。他向法庭提交了近期的收入流水作为证据。此外,李某还主张车辆为新车,被撞后必然贬值,遂申请了贬值损失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评估为人民币1.36万元。
被告苏某则辩称,当时网约车尚未合法化,因此不应承担误工费赔偿责任。“网约车在事故发生时还没有被正式认可为合法运营方式,而且他们收入并未依法纳税,不能视为正式工资。”苏某同时表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最多愿意赔偿一万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也承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提交了保单,主张保单中已明确约定不赔偿因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车辆贬值及误工费用,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中确实有排除间接损失的条款,但该条款已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苏某作为事故全责方,应对李某及韩某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苏某赔偿李某、韩某车辆贬值损失13600元、误工费70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在交通事故中,司机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本案中,李某与苏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苏某负全责,李某无责。根据法律规定,苏某应对其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及韩某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和鉴定费用,均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李某、韩某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三者险保单中已明确约定,不赔偿因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如车辆停运、贬值等。同时,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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