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擅自出借车牌引发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出借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41

案情简介:擅自出借车牌引发交通事故
2015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该车辆实际为薛某所有,车辆登记人为乔某,薛某擅自将车牌出借给乔某使用,造成车辆无牌照上路行驶。

法院审理:车牌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车牌是识别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根据相关交通法规,车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相匹配。薛某作为车牌的所有人,负有管理车牌的法定义务。由于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因此赔偿责任应首先由车牌所有人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薛某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律师说法:出借车牌引发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将车牌出借给他人用于套牌行驶。若出借人明知上述规定仍擅自出借车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指出,若二人以上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行为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出借人未直接参与驾驶或在事故现场,只要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出借人需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其明知违法行为仍出借车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其对使用人可能利用该车牌从事违法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擅自出借车牌引发交通事故,出借人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交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