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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模糊还款争议,借款人是否需按原数额还钱?法院终审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76

一位债权人去世后,其家属持借条向借款人追讨欠款,却因借条内容模糊引发争议,最终诉诸法院。日前,经过西安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借款人最终被判定需向债权人家人支付15万元欠款。

金某曾是西安市某学校财务处处长,在任职期间借给下属朴某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三个月后,朴某归还了5万元,金某在原借条上简单标注“—5万,余15万元”,并在左下角写下“暂借15万元”。然而,这一看似随意的备注却在后来的追讨中成为关键争议点。

2006年2月,金某因病去世,其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张借条,随即向朴某索要剩余欠款。朴某则表示,借款早已还清,否认仍欠15万元。金某家属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如果朴某已偿还15万元,金某没有必要再在借条上书写内容,且“暂借15万元”字样也表明借款尚未结清。他们认为,若借款已还,朴某应收回借条,或明确标注“已收”字样。

金某家属因此将朴某告上法庭。一审中,法院认为,金某家属提供的借条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朴某未偿还剩余15万元,因此判定朴某无需支付欠款。对此判决结果,金某家属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双方对朴某曾借款20万元及已偿还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已偿还剩余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若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应落在朴某身上,而非金某家属。由于朴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法院最终支持了金某家属的诉求,判决朴某向其支付15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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