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被解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案例简介:
黄伟于1989年9月进入何家桥粮库工作,后于1995年3月转入国营面粉厂。2013年12月31日,黄伟与面粉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2014年1月28日,面粉公司安排车间主任马红军向黄伟等员工发放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与员工协商签订。然而,因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存在争议,黄伟等人未续签该合同。黄伟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4年2月16日。当天,面粉公司书面通知黄伟,称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2月16日下午5时结束,公司曾多次与其沟通并解释相关问题,除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工资外,其他条件未变。但黄伟坚持不同意续订,因此公司依据平等自愿原则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承诺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2014年2月22日,黄伟等人再次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飞,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蔡飞仅同意按往年惯例签订一年期合同。随后,黄伟向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委驳回了其请求。黄伟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黄伟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公司工作已满十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然而,面粉公司未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告知黄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原合同到期后,黄伟继续在公司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应视为其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面粉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与黄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公司提供了与之前合同内容相似的固定期限合同文本,但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未按法律规定与黄伟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黄伟虽曾表示“违心接受”公司的决定,但其提交的申请表明其仍坚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且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应,双方未能达成协商。因此,不能认定黄伟放弃了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及赔偿金的权利。综上,法院认定面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依法向黄伟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劳动者因不续订劳动合同被解雇,用人单位是否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提出或同意续订,除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黄伟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表现出续订意愿,因此公司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单方面终止。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公司虽在合同到期后提高了工资,但其仍坚持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即使黄伟拒绝签订,公司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面粉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合法情形,属于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因此,面粉公司应向黄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