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获赔偿?学生工伤案例解析
学生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关键不在于是否持有毕业证。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进入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用工协议,约定若王某在实习期间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然而,三个月后王某顺利毕业,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此后,他多次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始终未予理会。王某无奈之下提起劳动仲裁,滨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令王某始料未及的是,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以王某在受伤时仍为在校学生,且未提供毕业证书为由,主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已构成侵权。公司以未提供毕业证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无法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未采纳公司的抗辩意见,最终支持了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