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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及仲裁时效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42

朱先生于2008年5月进入某企业工作,入职后多次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企业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6月,朱先生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自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朱先生自2008年5月入职,至2011年6月离职,已工作超过三年。他于2011年6月申请仲裁,主张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然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原则上不再支持。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款也指出,用人单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劳动仲裁部门最终驳回了朱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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