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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动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73

案例详情: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的一名员工,原本从事行政工作,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的工作制度。2014年9月,由于同部门一名女职工休产假,公司决定将小芳调岗至检测岗位,工作时间改为三班倒。小芳对此调整表示强烈不满,并于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交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岗位调动。

两天后,公司回复称可以安排小芳只上早中班,实行一周一轮换,并同时向其发出《警告书》。小芳认为公司未充分说明调整岗位的原因,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10月21日,公司再次调整安排,表示让小芳只上白班,时间为8时至17时。小芳仍表示不同意。随后,公司于10月28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周,小芳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管理、拒绝合理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持续一个月未上班,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受到影响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芳的劳动合同。

小芳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服,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指出,尽管小芳在岗位调动前后工资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均发生了重大调整,这已构成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公司未与小芳协商一致即单方面调整岗位,且两次警告理由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因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小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7.4万余元。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公司将小芳从行政岗位调整至检测岗位,工作时间也由正常工作制变为三班倒,这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但公司并未与小芳达成一致意见,也未提供充分理由。因此,小芳拒绝接受调整是合理的行为。

此外,在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事项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及小芳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避免因单方面决定引发劳动纠纷。如您有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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