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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未按时支付加工款能否拒绝交付产品?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54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多份加工定做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加工服装,截至2013年1月至同年11月,甲公司已发货并完成加工,累计加工款及物料款金额为7,096,607.47元。此外,另有19,218件(套)服装在合同期内已加工完毕,但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甲公司尚未交付。双方就加工款及物料款的支付未能达成一致,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乙公司未支付加工款及物料款,甲公司依法对已完成的服装享有留置权。然而,甲公司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妥善保管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已完成的工作成果。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仓储费用,根据其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的律师函,可确认甲公司已全部完成服装加工。由于乙公司逾期未付款,甲公司有权依法留置已加工产品。行使留置权需由甲公司负责保管,而19,218件服装数量庞大,占用一定仓储空间,确会增加甲公司的仓储成本。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仓储费用具有合理性。

甲公司已于2014年10月处理上述服装,故乙公司应承担的仓储费用期间为2014年1月至10月,共计10个月。因服装已处理完毕,无法准确核算具体费用,法院结合服装数量及占用空间,酌情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仓储费用共计30,000元。

律师说法:
关于“定作人未按时支付加工款,能否拒绝交付产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但前提是双方未另有约定。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甲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但同时亦应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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