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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60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7日,胡某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商铺出租给胡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商场应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营业,胡某需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前6个月租金32,072.6元及保证金11,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商铺交付胡某使用,胡某也已支付租金、综合管理费及保证金。

2014年2月,乙公司在甲公司租赁的场地张贴《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按约定于2013年12月1日开业为由,要求解除《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书》,并要求甲公司在15日内将承租场地清空交还。2014年3月16日,乙公司开始对涉案商铺所在商业楼的二层以上进行装修,并封闭了商场北侧的正门,楼宇外围已安装脚手架。由于上述装修行为,胡某认为其无法正常经营,遂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甲公司对此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损失系由乙公司的装修行为造成,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胡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对涉案商铺所在的商业楼进行装修,导致胡某无法正常经营,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亦表示同意,因此双方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及本案实际情况,甲公司应退还胡某自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及已交纳的保证金。但因胡某已于2013年12月13日开始实际经营,其要求返还全部租金及管理费的请求缺乏依据。

关于装修损失,属于胡某因经营投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甲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胡某未能提供具体损失证据,且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对此项赔偿金额酌情予以认定。胡某主张的货物折旧费及非正常营业损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主张因乙公司的装修行为导致其与胡某的合同无法履行,故应由乙公司对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主张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甲公司可基于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另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胡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作为出租人,未按约定保障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导致胡某无法经营,胡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尽管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系因乙公司的装修行为引发,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甲公司仍需对胡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赔偿胡某损失后,甲公司可依据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另行向乙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出租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仍需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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