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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谁是适格被告?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66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18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实际为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某租赁某浴园,租赁期限为5年。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每年需向某公司支付租金180000元,其中第一年的租金应在2005年5月1日前缴纳,第二年及以后的租金则应在每年2月1日前缴纳。合同签订后,刘某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应缴纳共计72万元的租金,但仅支付了56.2万元。自2009年2月1日起,刘某以某公司提供的管道漏水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拒绝继续缴纳租金。2009年5月20日,某某公司向刘某发出通知,指出其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情况,并要求其前往财务科进行结算。2009年6月30日,某某公司正式向刘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2009年7月1日,某某公司将原租赁给刘某的3楼及1楼部分房屋重新出租给他人。

2001年4月2日,经市政府批准,某公司等5家企业被取消法人资格,进行重组合并,成为某某公司的分公司,其原有债权债务均由某某公司承担。2009年4月22日,某某公司正式注销了某公司等6家法人企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由于某公司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承继,因此本案中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某某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但自2006年起,刘某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在某某公司催告后,刘某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某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刘某主张因管道漏水导致经营困难,故拒绝缴纳租金。但根据法律规定,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自行维修,相关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管道问题遭受重大损失,且未履行其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故其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关于“谁是适格被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刘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某公司已注销,其原有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承继,因此,某某公司作为承继主体,依法应承担因该合同产生的债务,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以上为“公司注销,谁是适格被告”的案例介绍。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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