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借款协议,借款能否追回?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借贷关系
案件详情:
2009年1月10日,菲戈公司向王某借款560,000元。从2009年1月10日至2010年5月10日,王某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将借款分为7笔汇入菲戈公司财务总监刘某的账户,累计金额为56万元。2010年9月18日,王某向菲戈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返还欠款,菲戈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函件上加盖了公章。在诉讼过程中,菲戈公司提出对催款通知函上的公章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确认该公章为真实且合法。菲戈公司辩称王某未能提供借款协议原件,因此否认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并认为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向刘某个人转账,不能证明是公司行为,且该笔借款未在公司财务记录中体现,故不认可与王某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未提供借款协议原件,但其持有的催款通知函上加盖的菲戈公司公章经鉴定属实,且刘某为菲戈公司职员,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此外,王某提供的银行电汇凭证亦可佐证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因此,法院确认菲戈公司向王某借款56万元的事实成立,认定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最终判决菲戈公司应向王某返还借款56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合意,合同仍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王某与菲戈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是因为催款通知函上加盖了菲戈公司公章,表明公司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同时,王某提供的银行电汇凭证也证明了其向菲戈公司支付借款的行为。因此,综合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如您有更多合同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