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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租赁农业大棚实为商业经营 合同无效需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31

案件详情: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如何认定?

魏某等人诉称,农业公司宣称城镇居民可到农村承包大棚,用于建设“家庭农场”,因此他们在2012年租赁了大棚并开始施工。然而,农业公司并未如实告知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大棚仅限于用于种植,且原大棚内已有的设施曾被拆除。由于信息不透明,魏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建好了设施,最终被政府强制拆除。随着“家庭农场”计划的终止,魏某等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遂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租赁合同、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共计三十万余元。

农业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允许租户进行改建或扩建,改变大棚用途的行为。魏某等人主张农业公司曾默许相关建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农业公司认为大棚内设施被拆除的责任在于魏某等人擅自违法建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认为,魏某等人与农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表面上为农业大棚租赁,但实际上涉及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根据宣传内容及合同条款,双方已实质约定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互相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农业公司应将魏某等人已支付的款项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农业公司退还魏某等人剩余承包费共计二十四万余元。

律师分析:订立合同时应遵守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农业大棚租赁,但实质上改变了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此合同无效。

律师提醒:在订立合同时,务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需法律帮助,欢迎登录法邦网,寻找专业律师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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