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定做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加工定做引发纠纷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订购彩色纸盒。双方在2015年12月对账后确认,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79,428.74元。同年12月9日,乙公司支付了18,250元,剩余欠款为61,178.74元。此后,甲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61,178.74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0.5%计算)。
法院判决:乙公司应支付加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已就承揽款进行结算,乙公司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并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公司加工款61,178.7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说法:承揽合同的定义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通常涉及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的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彩色纸盒的加工服务,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按时支付加工费用。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加工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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