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及操作流程详解,如何合法变更子女抚养权?
案例简介: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儿黄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由被告直接抚养。原、被告于2016年3月4日在易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6月14日生育女儿黄某某,同年9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中约定,黄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原告及其父母一直悉心照顾黄某某,但被告多次上门指责原告未能妥善照顾孩子。双方曾协商将黄某某的户口迁至原告家中,但被告不同意,并以此为由与原告发生争执,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被告作为黄某某的亲生母亲,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年幼,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故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要求由被告直接抚养监护,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保留探视权。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4日生育女儿黄某某,2016年9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中明确约定,黄某某由男方抚养,双方共同享有监护权,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法院认为,尽管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原告抚养,但原告现主张黄某某随被告生活更为适宜,且被告亦同意由其直接抚养,同时黄某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自2016年11月起,黄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监护并随其共同生活。
律师说法: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
4.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包括:
1. 变更抚养关系需另行提起诉讼;
2. 若具备法定事由,法院应支持变更请求;
3. 双方可协商一致,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抚养关系;
4. 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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