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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叫人顶包如何定罪?顶罪行为法律认定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86

案情介绍:刘某在酒后驾车返回家中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步行的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车辆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其表弟联系朋友许某冒充肇事者。后许某被他人检举,案件由此案发。

争议焦点:交通肇事后的顶包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案中,对于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争议,但对其在事故发生后指使许某顶替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让许某顶包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由于该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顶包行为属于对责任归属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并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让他人顶替的行为则是独立的、侵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范畴,应另行定罪量刑。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的行为应另行定罪,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即共罚的事后行为,通常是指在状态犯的基础上,行为人实施的后续行为并未侵犯新的法益,且可被先行为所涵盖。根据通说,该行为需满足以下要件:前后行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未超出第一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若符合这些条件,后行为可被前行为吸收,无需单独评价。然而,本案中前后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不符合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次,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实质上包含两个独立的行为:“逃逸”与“顶替”。其中,“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从重处罚的情节,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顶替”则涉及指使他人作伪证,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两者侵害的法益不同,且主观故意也存在差异。交通肇事本身是过失犯罪,而指使他人顶替则是出于明确的故意,不符合事后不可罚行为中前后行为基于同一故意的要求。

再次,指使他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刘某在交通肇事之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直接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应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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