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能否撤销?轻伤变重病引发法律争议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天津市民苏某骑电动车行至河东区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方某发生碰撞,导致苏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苏某认为伤情较轻,遂与方某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方某一次性赔偿苏某5800元医疗费用,双方不再涉及其他事宜,并签字结案。协议达成后,方某立即支付了5800元。然而,后续苏某在指定医院被诊断为:1.左侧第3至9肋骨骨折;2.左季肋区挫伤;3.双侧胸腔积液;4.左肺下叶肺不张,并被建议尽快前往外院血管外科进一步诊治。苏某随后转院治疗,确诊为双下肢静脉血栓及动脉硬化。因方某不认可苏某的静脉血栓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苏某申请法院委托本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苏某左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苏某认为,其在未全面了解伤情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导致后续病情加重,实际损失远超协议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并请求方某赔偿7.6万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保留对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的索赔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在事故发生当天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中明确记载苏某表示“受伤轻微”,而实际伤情严重,导致后续出现静脉血栓等并发症。这表明苏某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该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此外,鉴定意见确认苏某左下肢静脉血栓与交通事故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尽管苏某属于血栓形成高风险人群,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该情况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方某仍需对由此产生的治疗费用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调解协议,并判令方某赔偿苏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5.2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苏某在未充分了解自身伤情的情况下签署调解协议,属于重大误解,因此该协议应被撤销。同时,方某因行车不当导致事故,对苏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其应对相关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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