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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引发投保连环案 保险签字非本人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21

案情简介:肇事逃逸引发连环责任纠纷
2015年6月,张甲驾驶车辆撞上路中坐卧的向某,导致向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甲未停车处理,而是选择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张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负次要责任。经调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张乙,实际所有人为张丙。事故发生后,向某的家属小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甲、张乙、张丙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小向认为,张甲驾驶行为严重违法,导致向某死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三被告应对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张甲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张乙主张自己仅为登记车主,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张甲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其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张丙则认为,保险单上的签字并非自己所签,且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应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以张丙为投保人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其中明确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张丙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投保单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签名并非张丙本人所签。法院审理认为,张丙虽未实际签署投保单,但其已缴纳保费,视为对投保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确认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94万余元,判决张甲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6万余元,合计77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张甲承担。法院驳回了小向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保险签字非本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丙虽未亲自签署投保单,但其已缴纳保费,视为对投保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需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由此,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肇事逃逸牵出车辆投保连环结,保险签字非本人有效吗”的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交通领域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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