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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抛锚未警示引发连环追尾,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31

案情简介:王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车辆因轮胎爆胎抛锚,他将车停在小型快速车道内更换轮胎。随后,刘某驾车从后方驶来,临近时才发现前方车辆,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雨天路滑,未能及时停车,撞上王某的车辆,导致其车辆冲入人行道。此时,刘某车后方的车辆驾驶员罗某也紧急制动,因距离过近,撞上刘某车辆尾部,进而导致刘某车辆再次撞击王某的妻子,造成二次事故。

王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停车行为并非事故的起因。在换胎过程中,多辆过往车辆均未发生事故,说明事故本可避免。他认为,刘某与罗某因精神不集中、处理情况不当以及违反交通规则,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与罗某则提出,王某将车辆停在快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妨碍了交通,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开启远光灯,且注意力不集中,发现情况较晚,制动措施不力,导致追尾;罗某则因与前车距离过近,未能及时避让,撞上刘某车辆,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法院认为,王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妨碍了交通安全,且对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刘某与罗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虽然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决定性因素,相较于王某的违章停车行为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刘某与罗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车辆抛锚未警示追尾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若无法移动,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必要时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进一步规定,车辆故障或事故妨碍交通且难以移动的,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王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将车辆停在快车道内,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第38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确保安全畅通。
刘某在行驶过程中精神不集中,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车辆,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罗某则因与前车距离过近,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样违反了交通法规。
综上,刘某与罗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虽对事故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主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车辆抛锚未警示导致追尾事故中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处理原则。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交通法律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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