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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民间借贷实为高利贷,法院判决利息按四倍银行利率计算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77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尽管这些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其实际操作中却以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民间借贷机构向自然人出借款项引发的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某某投资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其中,《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了融资顾问服务费,《个人借款合同》则明确了借款利率、罚息及违约金等条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融资顾问服务费,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与《个人借款合同》共同构成借贷关系的完整约定,前者是对后者在利息方面的补充。因此,《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融资顾问服务费,实质上属于借款利息的组成部分,应依法认定为利息范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据此认定,该案的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对于原告同时主张罚息和违约金的请求,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款利息与违约金、罚息合计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由于利息已按此标准计算,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了原告关于罚息和违约金的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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