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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张先婵不幸被撞身亡,器官捐献救助6人,传递生命希望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48

富利南路是一条新近开通的公路,两侧尚未种植树木,阳光直射,路面较为空旷。5月28日上午9点半左右,正在路边清扫的环卫工张先婵被一辆旅游大巴撞出五六米远,手中的扫把也掉落在地。事故发生后,她被紧急送往光明新区人民医院,经诊断,张先婵患有“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胸部封闭性损伤以及多发腰椎横突骨折并右侧腰大肌血肿形成”,医生表示她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仅存微弱心跳,若生命力顽强,或许能维持为植物人状态。但根据医学判断,若在一周内情况未见好转,她的器官将逐渐衰竭。

面对这一现实,张先婵的家属最终决定捐献她的器官。这个决定并不容易,但刘凤回忆起几年前,她的姐姐曾自愿签署器官捐献协议,尽管当时家人并不完全理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接受了这一理念。刘凤说,她曾陪伴母亲在病床前,看着母亲接受输血,她意识到这些维持生命的血液也是来自他人的捐献。如果母亲离世,将器官捐献给需要的人,她相信母亲在世时也会支持这个选择。

在弟弟刘章的协助下,红十字会的协调员当天便来到现场,确认张先婵可以捐献的器官,并协助家属完成捐赠协议的签署。6月6日下午,张先婵不幸离世。随后,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顺利完成了器官摘取手术,她的肝脏、肾脏、胰腺和眼角膜被成功捐献,为六位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带来了重生的希望。

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相关法规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也不得从事与买卖相关的活动,器官移植必须基于自愿捐献。第七条进一步强调,器官捐献应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公民有权决定是否捐献器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利诱他人捐献。

环卫工张先婵不幸被撞身亡,器官捐献救助6人,传递生命希望插图

第八条规定,捐献器官的公民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以书面形式表达捐献意愿,该意愿可随时撤销。如果公民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可以在其去世后,以书面形式共同同意捐献其器官。

第九条指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则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仅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有证据表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而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关于公民身后捐献的器官如何获取与分配,国家卫生计生委于8月17日印发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相关流程。从9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今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负责在省内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于医院器官移植团队的器官获取组织(OPO),专门负责器官的获取工作。所有捐献的器官必须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依据患者病情、血型、年龄、地域等因素,实现公平、自动的分配。

这一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以往器官分配中可能存在的关系干预和金钱交易,是器官捐献制度的一大进步。公平分配原则是器官捐献体系的核心,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而没有强制性的自动分配机制,器官的获取就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强制自动分配机制的建立,是完善公平器官分配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消除人工排序带来的不确定性与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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