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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不幸被撞身亡 女儿捐献其器官救助6人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04) 浏览 127

环卫工不幸被撞身亡捐献器官

环卫工不幸被撞身亡 女儿捐献其器官救助6人插图

富利南路是条新开通的公路,路两边还没有树荫,来往车辆稀少。5月28日上午9时半左右,正在路边清扫的张先婵被一辆旅游大巴撞出去五六米远,手中的扫把掉在地上。紧接着她被紧急送往光明新区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胸部封闭性损伤;多发腰椎横凸骨折并右侧腰大肌血肿形成”。医生说,张先婵已经脑死亡,只剩微弱的心跳,如果生命力强,尚有一丝恢复生机的希望,最好的结果是变成植物人。刘凤说,医生给他们的建议是再观察一两个星期,一周之内如果情况没有好转,张先婵的器官会逐渐衰竭。6月3日,张先婵的家属决定捐献器官。做出这个决定无疑是艰难的。前些年,刘凤的一个姐姐背着家人签了自愿捐献器官的协议,虽然家人不是很理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人还是接受了这种观念。刘凤说,那些天她陪在妈妈身边,看着妈妈手上插着针管输血,她想维持妈妈生命的血液,同样是被人捐献的,如果妈妈不在了,把器官捐献给需要的人,“我想妈妈如果还在人世,一定会支持我这个想法”。后来,刘凤的弟弟刘章找来了红十字会的协调员,确定张先婵能够捐献的器官,当天家人就签了捐赠协议。6月6日下午,张先婵离开了人世。在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顺利完成了器官摘除手术,张先婵的肝脏、肾脏、胰腺、眼角膜,给6位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带来了重生的希望。

我国器官捐献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行为都是违法的,器官移植只能通过自愿捐助进行。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我国公民身后捐献器官谁来获取?谁来分配?8月17日,国家卫计委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给出了明确答案。今后,省级卫生部门将负责在省内组建一个或多个独立于医院器官移植团队的器官获取组织(OPO),负责捐献器官的获取;每一个捐献出的人体器官,必须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综合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龄、地域的因素,接受公平的自动分配。

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打破了移植器官受关系、金钱影响,不啻为一种进步之举。众所周知,公平分配原则是器官捐献的“生命”,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而没有强制的自动分配,获得捐献器官就没有公平可言。强制自动分配,是建立健全公平器官分配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避免了人工排序带来的不确定和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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