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被辞退怎么办?产假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解析
黄小姐曾被聘为“欧莱雅”公司销售主管,但在休完产假返岗后,公司却将其调任至美容顾问主管岗位,并将她的税前工资从原来的4050元下调至3000余元,这一变动令她感到不满,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欧莱雅”公司需补足黄小姐自2005年5月至12月7日之间的工资差额共计7470.27元。
黄小姐于2004年5月13日入职“欧莱雅”,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5年6月24日,税前月工资为3931元。2005年初,她的工资上调至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小姐结束产假返岗,4月份被调至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并续签了劳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然而,从5月份起,公司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发放薪资,黄小姐发现工资明显低于原岗位标准,遂向公司提出异议,但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因此,她于2005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工资水平。
黄小姐在起诉中指出,公司在其哺乳期内擅自降低基本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她认为,产假结束后,公司应维持其原有工资待遇,而非单方面调整岗位并削减收入。
在庭审中,“欧莱雅”公司辩称,黄小姐在产假期间主动提出岗位调动要求,公司据此安排其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并明确告知该岗位的薪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月度销售奖金和季度奖金,以及每月220元的午餐津贴。公司认为,黄小姐的工资调整是基于其实际工作表现,并符合双方约定及公司制度,因此不认可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如员工岗位依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工资标准。此外,公司还提供了“05年BAS奖金制度”作为依据,该制度对奖金发放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最终支持了黄小姐的诉求,判决公司补足其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