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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房屋,租赁关系是否依然有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64

案情简介:某公司根据上级公司的指示,负责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集团内空置存量房进行日常管理,并将这些房屋统一登记在上级公司名下。2006年12月8日,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刘某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建筑面积为87.6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为六个月,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2009年8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个月,自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刘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2015年5月8日,某公司向刘某发出《告知函》,明确告知其租赁房屋将集体上市出售,原租赁合同将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不再续签,并要求其在该日期前完成搬迁。同月21日,刘某在《告知函回执》上签字确认。2016年5月30日,某公司再次通过《律师函》要求刘某迁出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2009年12月31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使用房屋,而某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刘某已于2017年1月收到某公司要求其搬离的诉状,且至今未搬离,因此某公司要求其迁出房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刘某逾期占用房屋,应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关于使用费的计算标准,某公司主张按评估的市场价计算,但法院认为,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并实际履行的租金标准1,500元/月计算更为合理。

律师说法:租赁关系是否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本案中,某公司与刘某的租赁合同在期满后,刘某继续使用房屋,某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则应配合搬离。若未及时搬离,需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因此,即使租赁合同已到期,只要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租赁关系仍可视为有效。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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